車禍怎麼調解?車禍調解的效力、申請方式、費用、地點、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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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調解後,如果不去會有什麼下場?那真的有事不能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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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是不少人解決車禍的方式。
有關車禍調解申請方式、地點、費用、出席人員、效力,以及當車禍調解失敗時,我們要怎麼繼續下一步,就讓PAMO法律團隊通通告訴你!
本篇重點:
➢調解有法律效力嗎?➢調解與和解有什麼不同?➢誰可以申請調解?➢要去哪裡申請調解?➢可以選擇調解委員會嗎?➢調解要收費嗎?➢對方聲請的調解,一定要去嗎?➢誰會來參加調解?➢答應調解後,如果不去會有什麼下場?那真的有事不能到怎麼辦?➢調解不成立,接下來還可以怎麼做?
➢調解有法律效力嗎?
套用一句鄉民的話:法院認證。
調解分為「民事上的調解」與「刑事上的調解」,那麼這兩者差在哪裡呢?
民事調解在成立後,調解書會被送去法院進行核定,核定後的調解書,效力等於「民事確定判決」,當對方不賠錢的時候,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利用國家的力量來進行強制執行,讓對方乖乖賠錢。
在刑事調解的部分,一旦調解成立,被告就有機會幫自己爭取到緩刑。
除此之外,如果雙方有談好要賠錢的話,賠錢的部分就會走民事程序並得到與民事調解相同的效力。
換句話說,當車禍案件調解成功後,雙方所約定的調解內容都會得到法院認證。
調解成立後,『不可以』反悔
當法院核定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就不可以再對這個案件進行告訴或自訴,除非這個調解出現「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原因。
所以,車禍調解成立後,是很難翻桌重來的,雙方都要乖乖履行自己答應對方的條件。
➢調解與和解有什麼不同?
「和解」的意思是: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雙方講好大家各退一步,不要那麼斤斤計較,就讓爭議到此為止。
和解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約定好和解條件,就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例如,發生車禍之後,雙方當事人約好互不賠償,各自修自己的車。
這樣就是一個有效的和解。
「調解」是讓專業和事佬來幫大家喬
藉由調解委員會的協助,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避免最後鬧上法庭,勞神又傷財。
例如,車禍賠償金額談不攏,這時候借助調解委員會的力量,他們會盡力幫雙方找出一個你願意賠、我也願意收的金額。
其實「調解」與「和解」都可以解決問題,也都有法律效力,但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的態度與意願。
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和解」是最快的方式,但是調解在成立以後,調解書會送交法院核定,有著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雙方都沒辦法任意反悔喔!
➢誰可以申請調解?
只要是車禍「當事人」,包含撞人的跟被撞的,都可以去聲請調解,但是一方要聲請調解時,要得到對方同意。
➢要去哪裡申請調解?
我們可以分成向「調解委員會」及「法院」聲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後,填妥聲請書並按對方的人數提出繕本(正本的影本),調解委員會就會安排調解日期,並把開會通知跟繕本一起寄給對方。
法院: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他們會協助民眾進行聲請和後續的安排。
在民事一審與二審訴訟中要聲請調解的話,可以當庭一起表達調解意願;如果是其中一方用書面申請的話,法院會另外跟另一方當事人確認意願。
除了雙方當事人,其他人都「不可以」幫當事人聲請調解!原則上,只能由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是書面來提出聲請,其他人像是隔壁老王或早餐店阿姨都不可以擅自幫當事人聲請。
➢可以選擇調解委員會嗎?
以當事人的住居所的調解委員會為原則:
住在「同」一個鄉鎮市區: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住在「不同」鄉鎮市區:對方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如果是刑事的告訴乃論罪想調解,就會是「對方」的住居所,或是「犯罪地點」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如果想去原則以外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可以,但前提是雙方以及調解委員會都同意。
怕選錯的話,可以直接打電話到調解委員會做確認喔!
➢調解要收費嗎?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只收「勘驗費」
原則上,調解委員會不可以跟當事人收費,也不可以用任何名目來收受報酬。
但例外就是調解委員會為了「釐清案件所支出的調查費用」,稱做「勘驗費」,採實支實銷,所以不需要擔心會被亂收錢。
向「法院」聲請民事調解
會依照「標的金額」收費,如果是「非財產權案件」,則是不收費。
:
(1)未滿10萬:不收費(2)10萬以上,未滿100萬:新台幣1,000元(3)100萬以上,未滿500萬元:新台幣2,000元(4)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新台幣3,000元(5)1000萬元以上:新台幣5,000元。
那誰要負責申請的費用呢?會以「調解是否成立」來區分:
如果調解不成立,其中一方提起民事訴訟的話,調解費用會併入訴訟費用中,由提起訴訟的一方負擔;如果後續沒有要起訴的話,則由聲請調解的人負擔。
如果調解成立,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負擔調解費用,除非雙方另外有別的約定。
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調解:調解成立的話,還可以退回部分訴訟費。
如果是在民事第一審或第二審中成立調解的話,原告可以在調解成立起的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對方聲請的調解,一定要去嗎?
假如對方在聲請調解前有通知我們,我們也同意的話,當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後,基本上只要沒發生什麼重大事故(譬如說颱風),就要出席。
無故不到不只會讓調解不成立,還會讓對方覺得你根本就沒有誠意想解決問題,最後落入漫長的訴訟程序。
➢答應調解後,如果不去會有什麼下場?那真的有事不能到怎麼辦?
我們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看: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席的話,會直接視為「調解不成立」。
法院安排的調解,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席的話,法院可以裁罰當事人新台幣三千元罰鍰,罰完錢之後一樣會面臨「調解不成立」的窘境。
如果是法院的調解,就不可以不去。
法院之所以會安排這場調解,是因為在起訴前,對方向法院聲請調解,而你也同意。
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官再確認雙方的意願所安排的調解,當事人如果沒到也會有相同的處罰喔!
「如果真的有事不能去怎麼辦?」可以找人代理或請假。
有兩個辦法:
寫好委任書,委託其他人(例如律師)以代理人的身分去幫你談以電話或書狀向承辦調解的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請假
「因為一方沒到導致調解不成立的話,還有機會再調解嗎?」有
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在當事人放大家鴿子之後,還願意再安排一次調解只有一個原因:這個案件有調解成功的希望。
否則,沒到的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得到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再去聲請調解了。
那我們要出席調解的時候,會在調解上看到誰呢?誰又是一定會出席,以及可能會看到誰出席呢?我們分成以下幾種來看:
➢誰會來參加調解?
一定會出現:調解委員在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場合,原則上至少會有3位委員出席,如果雙方同意的話也可以由1位委員來調解。
在法院調解或訴訟中的場合,原則上也是由調解委員來協助雙方當事人磋商。
應該要出現:雙方當事人因為調解的主角就是雙方當事人,所以當事人必須出席。
如果當事人剛好沒空或是出於各種原因不想去的話,就必須找別人代替他去。
可能會出現:被當事人委任的人假如當事人真的出於某些原因無法到場,當事人可以寫好委任書,委託別人代替他去。
要注意委任書要清楚載明「已授權可以進行調解」。
當事人付錢才會出現:律師在調解的過程中,律師並不是必要的,但有的當事人為求謹慎,會請律師陪同或代替他出席。
調解委員會點頭才可以出現:利害關係人譬如說你開著老爸的車在路上跟別人撞到,身為車主的老爸就會成為利害關係人。
假如雙方當事人跟利害關係人都同意的話,利害關係人就可以變身成為當事人。
出不出現都沒差:陪同當事人列席的人如果是自己去調解委員會聲請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各帶1~3個人協同進行調解。
選擇法院才會出現:法官只有在法院調解或是訴訟中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才會有法官出席;如果是自己去調解委員會聲請的調解,就不會有法官出現。
➢調解不成立,接下來還可以怎麼做?
我們可以分成三種情況來看:
1.自行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最後調解失敗在這個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
拿到證明書後,有兩條路可以走:
如果對方同意,可以再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其中一方不願意再調解,就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
假如是法律規定的強制調解案件,就算提告,法院還是會先安排再做一次調解。
2.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最後調解失敗因為當事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過調解,所以在調解失敗時,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直接進行後續訴訟程序。
在這個時候,法院會將當事人「聲請調解」的時間點,當作是「起訴」的時間點。
如果調解失敗當下沒有立刻起訴,在收到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之前,或收到證明書10天內起訴,仍舊會被視為案件從調解聲請時,就已經起訴。
如果沒有在收到證明書起10天內起訴的話,就要自己算好時間起訴,才不會因為錯過起訴的期限喔!
3.訴訟中進行調解,最後調解失敗在訴訟中進行調解的話,原本的訴訟程序就會暫停。
如果調解失敗,就會回到原本的訴訟中把程序走完。
調解相較訴訟而言,是既快速又有保障的解決方法,即使不是車禍,只要是能夠調解的案件,和解談不攏時,別急著提告,試試調解,說不定就能解決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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