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專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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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但於該份聲請狀中之前順位繼承人若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即非當然繼承人,法院將會駁回後順位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書狀範例及申請書 親職教育 常用項目 家事專區 家事事件介紹 你不可不知的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公告 家事調查專區 調解專區 婚姻親子 家暴專區 繼承專區 收養專區 監護輔助宣告 死亡宣告 履行勸告 新移民 程序監理人 家事法庭席位介紹 ::: 首頁 業務簡介 家事專區 繼承專區 繼承專區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問與答 1.親人去世,不知道在外有沒有負債時,是要辦理拋棄繼承還是要辦理限定繼承呢?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拋棄繼承事件中,不同順位繼承人可否於同一份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還是必須分別聲請? 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但於該份聲請狀中之前順位繼承人若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即非當然繼承人,法院將會駁回後順位繼承人之聲請。

專區說明文件下載       1.「拋棄繼承」應具備之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2.「法定繼承」陳報事項遺產清冊應具備之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3.如何辦理繼承在台親屬遺產   表單例稿下載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狀(含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 聲明法定繼承(含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發布日期:110-05-05 更新日期:110-05-05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法官名錄及事務分配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樓層平面圖 政府資訊公開 本院簡介影片 院宇及公共藝術之美 展望與期許 本院院刊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業務簡介 少年專區 家事專區 會計專區 統計專區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業務影音專區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裁判書用語查詢 律師懲戒資料查詢 便民服務 視訊開庭(會)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及申請書 少年常見問答 司法院家事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家事徵收費用標準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夜間收受書狀服務 司法院電子檔案上傳 線上起訴及律師單一登入 防疫訊息 其他便民服務 問卷調查 友善合作父母 親職教育 陪同會面 親職諮詢 婚姻教育 少年保護輔導 毒品防治 性別教育 個別處遇多元輔導 親職教育 常用項目 書狀範例及申請書 少年專區 調解專區 婚姻親子 家暴專區 繼承專區 收養專區 監護輔助宣告 國民法官 聯絡信箱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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