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如何辦理?_0452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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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如何辦理?_0452 · 拋棄繼承的聲請人須為有繼承權的人。

· 所以後順位的繼承人在先順位尚生存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前,就向法院聲請拋棄的話,法院會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停止拍賣 停止應買 服務專區 繼承收養 ::: 首頁 服務專區 繼承收養 繼承專區 拋棄繼承 不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如何辦理?_0452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拋棄繼承的聲請人須為有繼承權的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全部都死亡或拋棄繼承權時,才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據此,子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以下類推)全部均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繼承;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全部均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不含兄弟姊妹之子女)繼承;第一、二、三順位承人全部均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繼承。

  所以後順位的繼承人在先順位尚生存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前,就向法院聲請拋棄的話,法院會駁回聲請。

  例如:子輩有甲、乙、丙三人,而甲有兒子A、B,乙有女兒C、D,於甲、乙、丙知悉其父即被繼承人死亡(假設母先於父死亡)而有繼承權之時起三個月內,只有甲、乙及A、B、C、D辦理拋棄繼承,由於丙並未拋棄,則法院會駁回A、B、C、D的聲請,因為丙的親等與其父較近且未拋棄繼承之權,A、B、C、D根本尚無繼承權而還無從拋棄。

發布日期:109-05-29 更新日期:109-11-02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樓層平面圖 政府資訊公開 關於法官 法官事務分配 本院各庭分案要點 法官專業法庭 民事法官名錄 刑事普通庭法官名錄 強制處分庭法官名錄 刑事審查庭法官名錄 刑事簡易庭法官名錄 少年法官名錄 家事法官名錄 板橋簡易庭法官名錄 三重簡易庭法官名錄 行政訴訟庭法官名錄 民事執行處法官名錄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停止拍賣公告 停止應買公告 公示催告 業務簡介 民事 勞動事件 訴訟外ADR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公證業務 提存業務 登記業務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服務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電子檔案上傳區 調閱電子筆錄 多元繳費平台 督促程序自動化平台 防疫訊息 其他便民服務 問卷調查 書狀範例 司法院書狀範例 本院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司法院常見問答 本院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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