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負責人 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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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0 條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 Page 5. 結合,其留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 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銀行工作經驗 ...
- 2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9 條. 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 ...
- 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 條(99.02.04 版) - 法源法律網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 4歷史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第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
- 5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條 ·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