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業 負責 人 應 具備 資格 條件 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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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對銀行負責人之管理,財政部於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九日依銀. 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授權訂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其間. 歷經數度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銀行 ...
- 2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一、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
- 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 條(99.02.04 版) - 法源法律網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 4歷史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第6 條銀行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並 ...
- 5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 二、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