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管理成人用品零售業作業規定-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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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人用品零售業者依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兒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營業項目須登記為成人用品零售業之案件,應會辦本府教育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管理成人用品零售業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10年10月2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1月04日 發文字號: 府經工商字第110160035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經發類 全文檔案: 臺南市政府管理成人用品零售業作業規定.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管理成人用品零售業,以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加強本府各權管機關相互合作聯繫及協調配合,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成人用品零售業,指從事販賣、展售或示範成人用品的行業。

前項所稱成人用品,指用於刺激、鼓勵性活動或引發性幻想之物品。

三、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但本規定所列之事務,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四、成人用品零售業者販賣、交付或供應成人用品予兒童及少年者,由本府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裁處。

成人用品零售店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違反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由本府社會局依兒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五、成人用品零售業者依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兒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營業項目須登記為成人用品零售業之案件,應會辦本府教育局協審後,就營業項目做成准駁之決定。

六、經營成人用品零售業,其營業場所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距離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各款規定辦理: (ㄧ)已辦理商業或公司登記,而營業項目未登記為成人用品零售業者,由主管機關輔導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登記。

(二)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未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或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設立登記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限期辦理登記;屆期未辦妥者,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裁處或依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由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商業登記。

成人用品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命其不得營業;繼續營業者,續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處怠金、斷水斷電或其他執行方法: (一)營業場所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距離,而未辦竣兒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之登記。

(二)營業場所不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距離。

七、經營成人用品零售業者違反兒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本府社會局作成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其為依商業登記法完成商業登記者,本府社會局應通知商業登記地之商業登記法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七條規定,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其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應依公司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通知公司登記地之公司法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八、本府警察局應定期盤點轄管區域經營成人用品零售業者名冊,並提供本府經發局彙整列管。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或取締時,本府警察局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警力協助。

九、經營成人用品零售業者應納入臺南市政府特定行業公共空間安全聯合稽查對象,如涉及違法情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裁處。

十、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權責向各該轄管對象加強宣導成人用品零售業管理相關法令規定,並適時作必要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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