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出售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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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如果出售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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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所得稅法第4-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 ... 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 ... 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
- 5應區分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規定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