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記得推派一人辦理[限定繼承] - h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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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限定繼承,係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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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記得推派一人辦理[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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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繼承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
●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
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
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聲請限定繼承,係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
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
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
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
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
繼承人收到
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地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
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
求清償。
(四)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債權及遺贈之受償順序如下:
a、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這類債權即使未於前
開規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也不影響其權利。
但就特
定遺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則不足額部分就變成普通債權。
b、普通債權:先清償優先債權後,接著就是普通債權啦!普通債
權分配係以債權之金額比例。
c、遺贈:清償前述之優先及普通債權後,如仍有剩餘,才輪到遺
贈部分。
d、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且為繼承人所不知者:這是最
後一批清償的對象。
完成上開程序後,限定繼承即完成,繼承人也可以放心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拋棄繼承(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
服務單位:被繼承人戶籍地地方法院
電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2)2261-6714
網址:http://pcd.judicial.gov.tw/
申報遺產稅(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服務單位: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電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800-000-321
網址: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463/6651253186939590691
不動產繼承登記(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
服務單位: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電話:本市境內1999
網址:http://www.land.ntpc.gov.tw/ch/home.jsp?id=323&parentpath=0,18,311
汽機車過戶
服務單位:各監理所、監理站
電話: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66
網址:http://tmvso.th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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