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民事訴訟程序」完整介紹 - 擺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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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頭:書狀的最一開始,寫明「民事起訴狀」的字樣。
· 原告(也就是自己)的姓名、年籍資料。
· 被告(也就是對方)的姓名、年籍資料。
· 訴之聲明。
· 事實及理由。
· 這份民事 ...
關閉跳至主要內容429Views車禍的「民事訴訟程序」完整介紹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不論是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或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都有藉由民事訴訟來主張權利的可能,希望藉由以下的說明,讓您們對於民事訴訟的流程有更深入的認識!本篇文章重點車禍的「民事訴訟程序」完整介紹一、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呢?二、民事起訴狀要如何撰擬呢?三、裁判費用四、第一審程序五、判決結果有哪些呢?六、上訴(二審)七、上訴(三審)八、特別救濟途徑(再審)一、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呢?若有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中,得向刑事審理之法院遞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起訴狀,可免徵裁判費。
但若沒有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中,則民事訴訟的管轄採「以原就被」的原則,所以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但因交通事故案件屬於因為「侵權行為」而進行訴訟的類型,所以也可以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註: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二、民事起訴狀要如何撰擬呢?狀頭:書狀的最一開始,寫明「民事起訴狀」的字樣。
原告(也就是自己)的姓名、年籍資料。
(※補充:如果原告還是未成年人,記得把法定代理人一併寫在當事人資料欄哦!)被告(也就是對方)的姓名、年籍資料。
(*註:跟提起刑事告訴狀會遇到的問題一樣,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地址,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向承辦交通分隊或派出所進行申請哦!)訴之聲明。
告訴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的訴求為何?舉例而言,小華因交通事故,要向小貴請求總共100萬元(加總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的金額,那訴之聲明就會寫成:「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如若被告(被請求給付的人)收到起訴狀,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有所爭執,則被告的答辯聲明則為:「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把整件事故發生過程,以及為何請求被告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寫的數額,及計算的方式為何,分述於此。
這份民事起訴狀是遞給「哪個」法院的呢?參考前面提到的管轄法院的判斷,在書狀末段寫上:「此致臺灣OO地方法院 公鑑」。
為事實及理由佐證的證據資料。
在交通事故中,像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鑑定報告或相關資料(若有)、診斷證明書等,都是可以提出給法院參酌的證據資料哦。
簽名、蓋章、押上日期。
書狀的狀尾,寫上「具狀人:OOO(蓋章)」,以表示本份書狀是以何人的名義提出。
三、裁判費用裁判費用的試算可使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3-58267-4ff46-1.html遞出起訴狀到法院後,可以直接於法院一併繳納裁判費用;若未繳納,法院會先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記得要在法院所訂的時間內前往繳納喔,若逾期未繳,法院是可以直接將訴訟已裁定駁回的呢!四、第一審程序訴訟進入法院後,法官及會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事實、理由,及所附的證據,再看被告對於這些資料有何答辯、證據提出,若有調查的必要,當事人(也就是原、被告兩造)可以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為自己的主張、陳述提供佐證。
最終,法院會斟酌兩造在開庭過程中的陳述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他的自由心證而為判斷,並訂定期日宣示判決。
(*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五、判決結果有哪些呢?經過上面如此冗長的開庭程序,法院判決的結果有哪些可能呢?因為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原則上法院判決主文不會「逾越」原告所提出的訴之聲明範圍哦!再以剛剛舉過的例子來看,小華因交通事故,要向小貴請求總共100萬元(加總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的金額,他的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而被告小貴的答辯聲明則為:「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小華勝訴之判決主文:若法院認為小華提出的主張、理由及證據均有理由,數額正當,那判決主文的內容就會是:「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原告小華部分勝訴之判決主文:如果法院於審理後,認為小華只能請求被告小貴給付50萬元,那法院就會以:「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小華敗訴之判決主文:如果法院於審理後,認為小華所提的訴訟全無理由,那法院的判決主文就會是:「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那,如果原、被告對於第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要如何進行後續流程以為救濟呢?上篇文章說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會訂一個宣判的日期,宣判的結果也就是第一審程序的終結,會有原告勝訴、原告部分勝訴或原告敗訴等可能,那不論原告或被告,對於上面的結果都會可能表示不服,認為第一審法院對於事實或法律適用有錯誤,那我們在這個時候,又該如何主張權利呢?下面我們先舉一個小例子,代入下面的程序中,希望您們可以有更深入的了解。
「小華與小貴在彰化縣某處的路段發生碰撞事故,小華受有車損50萬元,小貴沒有任何損失。
」六、上訴(二審)(一)要上訴到哪個法院呢?有期間的限制嗎?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原則上都是可以經由原地方法院轉呈到二審法院,而原則上二審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與其所屬的4個高分院(只有在小額或是簡易程序中,二審是由同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審理之),可參考附圖所示。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網頁,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210-37357-179bd-051.html)舉例而言,小華起訴是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之,若後續要提起上訴,是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轉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哦。
至於提起上訴是有期間限制的哦,記得要在收到第一審判決隔天開始起算20日的期間內提起,如果逾越期間提起,法院是可以直接裁定駁回的呢。
(二)要怎麼提起上訴呢?又該如何主張呢?提起上訴,要撰寫民事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包含第一審的原告及被告,但在第二審程序中,提起上訴的一方為「上訴人」,他方則為「被上訴人」。
上訴聲明。
A.原告勝訴,也就是法院判決小貴應給付小華5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提起上訴的一方應為第一審中的被告,上訴聲明則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B.原告部分勝訴,例如法院判決小貴應給付小華30萬元。
這種情況可分成兩部分,有可能原告針對敗訴的部分提起上訴;被告也有可能對敗訴的部分提起上訴。
a.原告針對敗訴的部分(2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b.被告也有可能對敗訴的部分提起上訴。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C.原告敗訴,也就是原審判決的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在這種情況下,會提起上訴的一方應為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上訴聲明應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包含應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的理由及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二審法院會怎麼進行審理呢?法院會讓兩造(上訴人、被上訴人)在上訴聲明之範圍在為言詞主張與答辯,但要注意的是,原則上,兩造都不可以再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囉,所以如果真的有什麼「殺手鐧」級別的證據資料,也記得要在第一審審理期間就提出,以免失權哦。
再經過兩造的言詞辯論後,法院會審酌全卷的資料(包含第一審的筆錄及證據),得出心證,即會訂定宣判期日,做出最終的判決囉!那,如果對於第二審的判決,還是不滿意!又該如何再為救濟呢?七、上訴(三審)(一)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原則上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
但上訴到三審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對於財產權訴訟(請求他方給付金錢的類型)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上訴到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一定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這個時候,委任律師的委任費用,就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了。
因為最高法院係為法律審,也就是說,必須是第二審判決在「法律上」的認定有錯誤,才可以提起上訴哦!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上訴三審,有期間的限制嗎?提起上訴三審也是有期間限制的哦,記得要在收到第二審判決隔天開始起算20日的期間內,以書狀提起之,如果逾越期間提起,法院是可以直接裁定駁回。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的噢。
八、特別救濟途徑(再審)如果對於已經確定的民事判決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如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
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所列的狀況,就可以在判決確定時或知悉再審的理由發生時起算30日內提起再審哦。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文章導覽←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衍生閱讀0已有這麼多人得到協助快速找到專業律師協助您點我諮詢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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