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歸檔點收ㄟ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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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及文書處理手冊貳、十六(二)14與陸、四十(五) ... 適用,而檔案管理單位亦未依規定辦理稽催或簽請權責長官處理,致使公文散佚、毀棄 ... 現在位置:首頁>檔案知識+ 檔案知識+ 檔案歸檔點收ㄟ撇步 辦畢公文是否皆須歸檔?辦理歸檔作業時,為什麼要編寫頁碼及蓋騎縫章?編寫頁碼可以用原子筆嗎?附件也要蓋騎縫章嗎?如果遇到承辦人遲不歸檔或以影本歸檔,又該怎麼處理呢?……以上問題,是目前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在辦理點收作業時,經常會遇到的疑問,本文將藉由解析相關法規與實務經驗分享,期使點收作業可以更加得心應手。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專員竇薇薇 壹、歸檔範圍 法源依據: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前開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義之「檔案」,並非僅侷限於公文書,而是包含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各種紀錄,例如「簽」、「照片」、「地圖」、「工程圖」、「錄影(音)帶」等(圖1),不論有無文號,或其形式性質如何,均屬「檔案」範疇,在辦畢後均應辦理歸檔及後續檔案管理事項。

另外,為避免機關內部單位將同一案件重複歸檔,增加典藏空間負擔及行政管理成本,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或機關內部單位間行文者,除發文單位於案件辦畢後應依規定辦理歸檔外,其他受文單位得不歸檔,以保留彈性。

圖1:各類型檔案 貳、歸檔期限 法源依據: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於辦畢5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惟依同要點第7點規定簽准延後歸檔者,不在此限。

有關歸檔期限「5日」之計算是否包含例假日,在檔案法令並未明文規定,可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衡酌決定。

參、編寫頁碼與蓋騎縫章 法源依據: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及文書處理手冊貳、十六(二)14與陸、四十(五)規定,文稿有2頁(含)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文書乃檔案的前身,因此,部分檔案管理作業規範係承續文書管理規定而來,例如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9點第2項第6及7款,規定歸檔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及編寫頁碼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便是一例。

而編寫頁碼之主要目的,則是在於釐清承辦人員與檔案管理人員間的權責,以利點收作業的進行,並便於後續檔案管理及應用。

一、頁碼編寫   (一)紙本     法源依據: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晩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編寫頁碼;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7.5.1.2規定,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於每頁適當位置,以鉛筆編寫頁碼。

編寫頁碼時如遇有附件屬書籍型式或原已編有頁碼者,不論是否隨文裝訂,無需重複編寫頁碼,得將總頁數註明於首頁下方空白處,以節省作業人力。

此外,前案如已點收歸檔,之後有須併前案歸檔情形者,業務承辦人員僅需就後案之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依序編寫頁碼即可,毋須全案重新編寫頁碼。

換言之,併入同一目次號之各案件,其頁碼編寫可以分別為之,不須重新塗改或續編,必要時,亦得於該案件首頁註明併件後之總頁數,以確認其頁數有無遺漏。

至於以鉛筆編寫頁碼(圖2)之考量,主要是紙質類檔案容易因材質及外在環境影響而有損壞情形,為避免傷害檔案頁面以利保存維護,因此明定以鉛筆為之,而未以原子筆或打印機編寫頁碼。

圖2:以鉛筆於適當位置編寫頁碼   (二)線上簽核案件     法源依據: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參、十三(二)1(2)及2(4)規定,文書本文檔之製作,於呈現或列印時應編列頁碼;附件檔之製作,應編列頁碼,但依該電子檔性質無法編列頁碼者,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線上簽核等電子型式檔案亦須編列頁碼,相關編碼作業則可於公文系統中設計自動編碼功能(圖3),以利後續辦理歸檔點收查檢作業。

圖3:線上簽核頁碼編寫範例 二、 蓋印騎縫章   依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文稿有2頁以上者應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圖4),惟並未明定公文附屬文件應否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另,本局前函請行政院秘書處釋示,鑒於公文之附屬文件樣態繁多,函稿以外文件(如來文、公文之附屬文件等),各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重要程度自行決定是否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並得納入內部作業規範,以為後續檔案點收作業之依據。

圖4:蓋印騎縫章範例 肆、催歸 法源依據: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包括附件於屆滿辦畢日期後仍未歸檔者,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稽催仍未辦理者,應簽請權責長官處理。

承辦人員或文書人員於案件辦畢後應依規定辦理歸檔,如未歸檔者,檔案管理單位應予催歸;若承辦人員以辦畢公文未經檔案管理單位點收為由,規避檔案法所稱「檔案」之適用,而檔案管理單位亦未依規定辦理稽催或簽請權責長官處理,致使公文散佚、毀棄或損壞,相關承辦人員與檔案管理人員除有行政責任外,恐仍有違反刑法及其他行政法令之虞,著實不得不慎。

伍、影本歸檔 法源依據: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同要點第9點第2項第10款規定,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應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

檔案原件具有法律信證、行政責任稽憑及歷史研究等價值,因此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明定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未能以原件歸檔者,則應敘明理由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以影本辦理歸檔。

至於以影本歸檔者,是否需加蓋與正本相同之章及承辦人員職名章部分,相關法規並未明定,各機關得視管理需要衡酌決定。

陸、紙本來文改以線上簽核者如何歸檔 法源依據: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機關間之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其紙本來文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

依本局99年12月14日檔徵字第0990009313號函修正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5點之說明,凡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原件仍有歸檔管理之必要,則不在所定「得不歸檔」之範圍。

簡言之,屬民眾、社會團體、公司行號等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以及涉及個人權益與信證稽憑之機關間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且以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本來文應併同辦理歸檔。

至於無需併入歸檔之紙本,即非屬檔案管理範疇,得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衡酌決定處理方式,例如自行訂定其保管期限,並於屆期後逕行清理處置。

柒、結語 檔案是社會活動的紀錄,見證人類歷史的演進,而文書為檔案前身,兩者關係密不可分,藉由歸檔點收作業之落實,妥善銜接文書與檔案管理作業流程,進而發揮檔案管理之功能,妥適留存重要紀錄。

熟悉歸檔點收的各種撇步,保證在進行歸檔點收作業時可以更加得心應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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