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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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為何?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立法院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業務服務 政策宣導 國民大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出版品 政府資訊公開 招標資訊 法令專區 雙語詞彙 網站建言 電子簽章法排除適用之項目公告 常見問答 防疫Q&A 常見問答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業務服務 常見問答 立法院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為何?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立法院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有關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可以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等相關條文來瞭解。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

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

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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