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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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良好的家庭教育能造就優秀人才與良好人際關係,增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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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12-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良好的家庭教育能造就優秀人才與良好人際關係,增添社會的軟實力。
本次修法為結合更多資源共同推動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專業服務能量,並增進民眾家庭教育知能。
賴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考量社會時空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為結合資源推動家庭教育、提升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專業服務能量及增進民眾家庭教育知能等目標,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原住民等機關(單位),共同推動家庭教育;新增自本法修正施行起5年內,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之人數應達進用人員總數1/2以上。
(修正條文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實務工作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及社區推動家庭教育實務工作。
(修正條文第7條之1)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應定期每年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修正條文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各種進修課程及訓練。
(修正條文第10條)
結合大眾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推動家庭教育。
(修正條文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空中大學及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修正條文第1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辦法,鼓勵推展家庭教育。
(修正條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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