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 遺產糾紛處理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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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意義繼承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債務,在法律上自繼承開始時即非 ... 拋棄繼承的人會收到法院發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文,收到這公文則表示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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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法律是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指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因之,債務多於遺產,也只需要以繼承到的遺產去清償債務,多的債務無須負擔,故在此制度下,一般不用擔心要承擔父母遺留的債務。
但因為被繼承人時常上門討債,被繼承人往生後,可以辦理拋棄繼承,避免糾紛。
拋棄繼承意義
繼承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債務,在法律上自繼承開始時即非繼承人,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而非僅有特定財產或債務。
繼承人只要在知悉得為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即可生效。
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所以當你不知道被繼承人遺產、債務狀況時,可不用急著做拋棄繼承,在法律上的程序步驟要做,例如開具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等,步驟十分繁瑣,在處理上還是要先詢問專業的律師具體處理流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釐清債務狀況
通常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或可能超過遺產時,會考慮要拋棄繼承。
因此千萬不要冒然拋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同時也將不得繼承所有遺產,即使不知悉之遺產,亦不得撤銷。
以如死者生前有投保人壽保險,但未指定受益人時,辦拋棄繼承者將不能請領保險給付!因此,如果死者生前留下的遺產比債務多或者家屬不知道遺產與債務那邊比較多時,如果家屬害怕繼承債務,又不願放棄繼承遺產的機會,可選擇法定之限定責任,而不是去辦拋棄繼承。
可以確認死者有沒有保險再決定。
又拋棄繼承之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人自始未繼承遺產債務;因此,繼承人不得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樣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辦理拋棄繼承者,常常誤以為他的一切權利都會喪失但實際上有些權利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者例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等等。
但若明確知悉被繼承人除了債務,沒有其他財產,為了避免糾紛,還是辦理拋棄繼承,當繼承開始時,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言意之下,就是說一旦表示要拋棄繼承,除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部分可以斷絕關係,連同財產部分也不可繼承。
因棄繼承就表示依法有權繼承的人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
所以一般人會在「負債大於資產時」選擇做拋棄繼承的動作。
債權人等家屬有錢或小孩長大開始工作後,才出來討債。
請各位繼承人把握可申報遺產清冊或可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
債務是看不見的!很多人因沒聽說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也沒看到有人上門討債,就以為死者沒有欠錢,實際上沒人上門討債是因為死者生前沒有財產,對他討債也沒用,而不是他沒欠債;很多民眾都是被暴力討債或財產被查封後,才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而且要偽造債權很容易,且死無對證,難以否認該債權是假的!如在被繼承人死後拿死者的大拇指蓋在本票或支票的發票人欄,上面寫「憑票支付新臺幣二億元」,家屬如何證明這是假的?或在被求償前,知道有這筆債務存在?很多人都是因為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去辦拋棄繼承;很多人都是因為不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因而繼承債務!但是,民眾辦拋棄繼承,卻不知道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且不知道自己辦拋棄繼承會加重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的負擔,或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取得繼承權而無辜揹債,因此如果要辦拋棄繼承,請全部繼承人(包含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還有最常忽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繼承事實發生時已經受胎但還未出生的胎兒)都要一起去辦。
不要只替有聯絡的家屬辦拋棄繼承。
或者在未取得繼承權前辦理拋棄繼承,但在取得繼承權後,卻未辦理拋棄繼承,以致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拋棄繼承人
繼承不是只有分財產,債務也會繼承!繼承人不是只有兒子!民眾常常因為錯誤的觀念而認為自己沒有繼承權。
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有繼承權外;血親部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與祖父母(第四順序)都是法定繼承人。
→當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因喪失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辦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時,後順序繼承人就因此取得繼承權,所以當親人往生時,法定繼承人要先確定自己有無繼承權。
父母等長輩、嫁出去的女兒、出家法師、父母已經往生且彼此已經分家或各自嫁娶的兄弟姐妹間,常常誤以為自己沒有繼承權。
當死者留下債務時,除了死者的配偶外,沒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的血親最容易繼承債務。
嫁出去的女兒容易繼承娘家的債務;兒女死亡時,如果他們沒有小孩,父母就會繼承子女的債務;當父母已經往生,兄弟姐妹就很容易繼承對方的債務。
辦理手續
拋棄繼承辦理方式,繼承人只要在知悉得為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並以書面通知〈撰擬存證信函〉因己拋棄而次順位之繼承人。
如拋棄繼承的聲請需要完成下列條件:.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法律規定拋棄繼承事件,事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所謂的繼承開始,指人死亡時;管轄法院則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
以書面聲請: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應該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的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並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的意思(民法第1174條)。
在知悉有繼承權的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要在三個月內辦理,但是這三個月的起算時點是由「知悉可以繼承的時間」開始起算。
以存證信函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繼承的人:法律規定,拋棄繼承後要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如小孩、妻子,雙親亦健在,被繼承人往生,留下許多債務,他的小孩和妻子都聲明拋棄繼承,則此時小孩和妻子則要寄發存證信函給下順位的繼承人。
下列兩種情形要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聲請人因為聲請拋棄繼承後,導致沒有同輩或同順位的繼承人,則此時要以存證信函通知後輩或次順位的繼承人。
如果還有同輩或同順位的繼承人存在,則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後,會使其他繼承人所得分配的應繼份(遺產分配比例)增加,因此也要寄發存證信函。
拋棄繼承聲請書內需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辦理拋棄繼承的人的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向其他繼承人為拋棄繼承通知的書面(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存證信函。
將前揭資料和拋棄繼承聲請書遞給法院後,如果文件都沒有問題,聲請拋棄繼承的人會收到法院發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文,收到這公文則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不用在擔心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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